第770章 物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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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得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大明立国后,洪武皇帝由于出身贫苦,所以实行了让利于民的商业政策,商税制度非常简约。
大明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的课税司局,朝廷虽然对课税司局有规定限额,但不务求增加,洪武帝认为:“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
因此,对那些没有完成定额的税课司局只核实而不问罪。
与此同时,征税的方法因为对像不同而有着差异:
对行商、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从价计征;对竹木柴薪之类,实行抽分;对河泊所产,徵收鱼课。
征税方式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钞、钱缴纳。
大明的税率很低,通常为三十税一,也就是三十件货品征收一件货品当税,而且免税的范围极广,凡嫁娶丧祭之物,自织布帛、农器、食物及既税之物,车船运自己的物品,以及鱼、蔬、杂果非市贩者皆可免税。
由此一来,征税的范围就极窄,只有买卖亩宅、牲畜等要纳税,另外契纸要纳工本费,洪武二年规定每线契纸纳工本费四十文。
为简化商税征收的手续,洪武皇帝还多次裁并税务机构,例如洪武十三年,一次裁并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的税课司局三百六十四处,其税课由府州县代征。
而且,为了防止税课官吏侵渔,洪武皇帝还规定在征收商税的地方设置店历,也就是登记册,登记征税人的姓名、人数、行止日期等内容,以备核查,同时明示徵收商税的货物名称,未标明需要税的货物均行免税。
不仅如此,洪武皇帝还采取了一系列方便商业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由于南京军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给,而城内住户过多无空地以供商人贮存货物,故而商人皆贮货于船仓内或城外,这样既不便商业交易,又易受牙人,即经纪人的要挟,于是在南京沿江一带修建房屋,名为塌房,专门用来存贮商人的货物。
凡是到南京做生意的客商皆贮货在那些塌房里,交易时只准买卖双方进入塌房,禁止牙行进入。
洪武二十四年又规定,在塌房贮货的货物以三十分为率须纳二分官收钱,即塌房税。另外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钱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钱,不过兔牙钱和房钱用于支付看守塌房人员的费用,并不属于朝廷的税收。
永乐帝迁都后,又在北京城城外建立供商人贮存货物的塌房,给商业交易提供了诸多便利的条件。
因此,直至宣德朝甚至正统朝和景泰朝,大明的税收基本上都遵从洪武皇帝的祖制,实行让利于民的国策,这使得大明这一时期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因为朝廷征收商税而闹出来的官司,因此此时闹上京城衙门更是从未发生。
所以当董友才表明账册里有税金印信的时候赵慕宇感到非常意外,不过旋即他也就释然了,因为刘仁当初告御状的时候就提及李云天在交趾横征暴敛,而那些税金印信无疑就是最佳的证据。
由于大明征收的税率过低,再加上有诸多免税的事项,这使得户部的国库,一旦国家遇到大的灾害或者重大的军事行动就陷入捉襟见肘、入不敷出的尴尬境地,这是万历时期和崇祯时期数次大规模增加赋税的重要原因,最有名的莫过于万历年间加派的三饷,即辽饷﹑剿饷和练饷三项赋税。
另外,明中叶以后朝廷纲纪弛废,加之国用激增,国库空虚,因此从皇室到地方衙门为了获取金钱都私自增设征税机关,任意开设税种,致使税网如织,重盘如剥,而商人就首当其冲成为了最直接的受害者。
如正德间增京城九门税,嘉靖末期抽淮安过坝税,至于万历朝,种商税更是多如牛毛,从朝廷到地方官府,乃至皇亲国戚、达官显贵都可借名目向商人征税,如天津店租、广州珠榷、门摊商税、油布杂税等。
而商船进京除原有的船料钞外,还要征收正、条两税,共计三项,形成了“无物不税,无处不税、无人不税”的格局,使得商税繁杂苛重,商业发展深受其害。
李云天冷眼旁观着大堂上的这一幕,心中暗自冷笑,他清楚那名躲在幕后陷害他的人为何要当堂出示那些税金印信,其目的无非是败坏他的名声,使得外界认为他在交趾横征暴敛,鱼肉百姓。
不过,要想陷害李云天可没有那么容易,毕竟李云天已经不是当年那个可以任由崔辉摆布的湖口县知县,他手上现在有着足够的资源来助他进行绝地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