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章 劫难中求生,无辜何罪之有?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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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在一审的判决里面,我不知道是为什么,给我的当事人判了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那么我想问所有人一句。”
“银行的监控录像想必大家也都看过了。”
“我的当事人赵一山,请问实施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方法抢劫财务了吗?没有,既然没有,如何能够认定成抢劫罪?”
顾晨接着说道:“在一审的判决里面,认定我方当事人赵一山和抢劫犯有关系,因为两个人在视频监控下有交流,交流完了之后,抢劫犯把一袋子钱给了赵一山,然后就以此来认定赵一山是抢劫犯的同伙?”
“我认为这一点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在视频当中可以看到,赵一山缩在角落,一直都在哭,然后抢劫犯甚至还打了赵一山一巴掌,如果他们是同伙的话,抢劫犯怎么可能会打赵一山一巴掌呢?”
“赵一山一直在害怕,一直在发抖,他怎么可能有主观上抢劫的意图?他更加不是抢劫犯的同伙!”
“这里有警察给的笔录,抢劫犯一共落网的有五个人,五个人都交代了,他们都说不认识赵一山,所以赵一山也不可能是抢劫犯的同伙!”
顾晨把警察的笔录提交了上去。
的确五个人的笔录都说明,五个人都不认识赵一山。
这样就排除了赵一山是同伙的嫌疑。
顾晨已经确定了这几个人不是赵一山的同伙,赵一山也不是抢劫罪。
“到这里,可能还有的人会说,赵一山也想要跟着抢劫犯抢钱,虽然他们互不认识,但还是有可能成为同伙?”
“但是这是不可能的!”
“抢劫犯是来抢钱的,怎么可能允许赵一山也跟着抢钱?赵一山和他们完全都不认识。”
“而抢劫犯在知道赵一山父亲的情况之后,选择打骂赵一山,还把钱扔给了赵一山,而且抢劫犯手里还拿着刀。”
“抢劫犯手里拿着刀,已经对赵一山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这个时候,赵一山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赵一山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收下抢劫犯手里的钱,是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赵一山在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不用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所以,我认为江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赵一山的判决,完全不合理。”
“赵一山不是抢劫罪,不是抢劫犯的同伙,只是紧急避险,他不应该被抢劫罪判刑!更不应该被判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