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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总则
第一条:帝国军人著有战功或勋绩者,其勋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第二条:帝国公民对国家有贡献或勋绩者,其勋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第三条:帝国勋赏分为军职赏与文职赏
第四条:军职赏暂分为:
一 青龙勋章
二 白虎勋章
三 忠勇勋章
四 伤残奖章
五 优等服役奖章
六 朝鲜光复奖章
七 甲午海战奖章
第五条:文职赏暂分为:
一 麒麟勋章
二 玄武勋章
三 朱雀勋章
贰:军职勋赏等级及标准
第一条:青龙勋章,为星章,以盘旋之青龙为图记。分九等,以龙爪为九至一区分一至九等。
授予帝国军队之指挥官,授予标准为:统御有方,克敌制胜者。
一至三等为金质,龙眼镶钻石,授予将官级。
四至六等为银质,龙眼镶蓝宝石,授予校官级。
七至九等为铜质,龙眼镶红宝石,授予尉官级。
第二条:白虎勋章,为白虎扑击之像。分四等。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作战果敢,克敌制胜者。
一等为白金质,白虎加双翼,虎眼镶钻石。
二等为金质,虎眼镶蓝宝石。
三等为银质,虎眼镶红宝石。
四等为铜质,虎眼镶珊瑚石。
第三条:忠勇勋章,为星章,以白虎扑击为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作战果敢,克敌制胜者。
一等为金质,刻字忠勇壹等。
二等为银质,刻字忠勇贰等。
第四条:伤残奖章,为圆章,以利剑交叉为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 英勇奋战,光荣伤残。
一等为金质,授予三次伤残以上或阵亡之将士。
二等为银质,授予一次或两次伤残之将士。
第五条:优等服役奖章,为圆章,以长枪利剑交叉为图记。分三等。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服役考核良好者。
一等为金质,授予服役十五年及以上之帝国军人。
二等为银质,授予服役十至十五年之帝国军人。
三等为铜质,授予服役五至十年之帝国军人。
第六条:朝日靖难奖章,为盾章,以青龙踏日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龙眼镶水晶。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参加朝鲜-日本战役作战之帝国军人。
第七条:甲午海战奖章,为盾章,以战舰巨炮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巨炮口镶黑曜石。
授予帝国军人,授予标准为:参加甲午海战作战之帝国军人。
第八条:非帝国军人对于战事建有勋绩者,授予忠勇勋章或铜质青龙勋章
第九条:以上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以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第十条: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各级主管报请帝国国防部审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帝国国防部备案注册。
第十一条:金质青龙勋章及壹等白虎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其他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委托受勋者主官授予。
第十二条:初授白虎勋章及忠勇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且授予白虎勋章者须拥有两级别之忠勇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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