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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犯了网瘾的人绝对算得上是走火入魔的代表,那些为了上网,从而逃避学习,工作,甚至为了上网的费用去抢劫、盗窃、杀人这样的荒唐事情都存在,这样的人不是走火入魔了又是什么。
不仅仅是这些犯了网瘾的人是现实社会走火入魔的代表,在社会上面,其实还有一大群人他们也是很好的走火入魔的代名词,而且这些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更加的大,这些人就是传销组---织。
说道网瘾也许有些人不以为意,认为它的危害不大,这是因为犯上网瘾的数目在社会上面并不大,因此相对来说,很多人都没有看见过,但是,传---销---组---织的危害,相信不会有人再去否认它了。受到传---销---组---织危害的人,在社会上面真是太多了。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鉴别传-销重要依据是其奖金制度是否具备金字塔分配。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
例如在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就是因为政府支持传销,导致垮台和社会动荡,甚至差点发生内战。
传销的特性:主要体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
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比如:村级社区商店商品,就有五六个级别并且层层加利,这是正常销售。
所以说,传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主要客体要件必须有二项:(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
传销本质: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
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晋省、北平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业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
传销的构成要件: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mlm)、**的传销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
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非法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资本运作”、“市场营销”、“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民间互助理财”、“人际网络”、“原始股基金”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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