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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牧誓》有云:“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说的乃是周武王伐纣的故事,其中白旄是用牦牛尾为饰的军旗,而黄钺则是以黄金为饰的斧钺。此二物代表着的是天子的权力,亦是喻有征伐之意,正是应了孔夫子的那句“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理念。鋀
奈何,不似周天子直领疆土之有限,秦汉乃至是此后的中央王朝其疆域面积都要远超于三代。作为天子权力的拥有者——皇帝不再可能通过巡视各地来维系皇权对地方的掌控,还要防备着其他对皇位存有觊觎之心的人物得以通过夺宫的方式来篡夺皇位,更要防止地方势力权威过重而导致地方割据。
于是,作为折中的选择,皇帝便要常年坐镇皇宫处理国事,地方上的权力也不能过大,但涉及到一些重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事务又须得人臣拥有极大的权柄之时,便以赐物的形式授予负责的官员以暂时性和特定性的权力。而这些赐物,比如张骞出使西域和苏武出使匈奴时的节杖、比如自汉武帝授予卫青而始几乎历朝皆有的尚方剑、再比如王命旗牌和金银令箭、自然也少不了在诸般赐物中权力最大的黄钺。
尚方剑一物,陈凯当年出任漳泉潮惠四府巡抚之时便已得到了明廷的授予,担任广东巡抚和如今的粤赣总督期间,亦是如此。这本就是明朝中后期在任命诸如巡抚、总督之流的封疆大吏时的惯例,为的就是让这些封疆大吏可以更好的节制地方三司文武。
明制,尚方剑可以对五品以下官员行先斩后奏之权,也就是说手握尚方剑的官员可以暂时绕过漫长的三司会审和皇命的奔波于途,对五品以下官员先行处置。但是,事后需要报备,报备后皇帝和朝廷的调查若是证明处置无误也就罢了,若是被证明处置有误的话,那么行使了这项权力的官员一样要受到处罚。
另外,尚方剑之类的天子赐物的管辖范围是不分文武的,统一按照品级来判定是否有权处置。这也恰恰就是袁崇焕擅杀节将的“擅”之一字的由来之一,因为当时的毛文龙是钦差平辽便宜行事,东江镇总兵官,挂征虏前将军印,左军都督府左都督,正一品武将,并不在尚方剑先斩后奏的权利范围之内。
而袁崇焕是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督师蓟镇、辽镇,登州镇、来州镇、天津卫四镇一卫军务,正二品文官。以二品文官动用尚方剑处死一品武将,而且还是个同样拥有尚方剑,并且不在其职权管辖范围之内的持节武将。如此严重的越权违法行为竟然并没有立刻受到处罚,反而是得到了崇祯的背书,一直到了皇太极破口杀到了北京城下之后才秋后算账,算的还不是擅杀的账,而是谋款的账,摆明了就是如果袁崇焕平辽成功,那么再大的罪责都可以一笔勾销,这简直就是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离谱到家了。
明朝武将失控由此而始,因为坐在皇位上的那位明确的告诉了全天下的武将,哪怕是品级全国排名第一的武将,文官也可以擅自处死并不受惩罚。既然遵纪守法已经保护不了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了,那么他们就得学会自保。如何自保,唯有握紧了刀把子才行!鋀
但是,如果在崇祯元年七月崇祯赐予袁崇焕的不是尚方剑而是黄钺,并且是假黄钺的权力的话,那么这个事情的性质就会完全不一样了。
赐予臣子黄钺在这项制度日趋成熟的晋朝分为四档,其中权力最大的便是假黄钺,不光是可以杀死二千石以下官员,更可以处死同样持有黄钺的另外三档——即假节、持节、使持节的节将。
假黄钺几乎是等同于监国,权力之大足以令皇帝本尊为之胆寒。中国历史上这项权力仅在魏晋南北朝那段君不君臣不臣的纷乱时期有过比较多次的赐予,受赐者大多不是一时之权臣,就是篡位预备队。如果袁崇焕获得的是假黄钺的话,莫说是先斩后奏个毛文龙了,就算是把徐达、常遇春都先斩后奏了都够用。
然而,袁督师是没有这个机会的,可李晋王却有。如果陈凯没记错的话,有明一朝只有李定国拥有过这样的权力。就在遮炎河之战前,永历皇帝便赐予了李定国假黄钺的权力,以节制勋镇文武,而李定国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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